(接續前章)
前述是以賣家收錢不出獲作為主軸,這一章是以買家購物為主軸,在美國曾經以消費者權利為取向的法令,消費者在任何商場購買的商品,即使使用過、穿過、吃過、洗過,且沒有時間限制,消費者只要不喜歡就可以退貨,取回原本消費購買的金額。
但讓商家不堪其擾,蒙受不少損失,在臺灣的購物網站,訂下一些規則來遏止,例如食物吃過了,如果不是衛生有疑慮,是不會給退;抑或者服飾類,如果不是尺寸不合,也是不給退,尤其是服飾類,在網購市場糾紛最多,客訴也多,業者並沒有那麼光鮮亮麗好賺,同時,會因為在不同購物網站,產生不同的折購或價格,這也是糾紛點之一。
也有臺灣業者利用七天「鑑賞期」來讓消費者有考慮期,有兩種方式退貨,一是未曾拆封貨品包裝,一是即使拆封了,請把原包裝箱含貨品自行重新包裝好,請物流到府取件,這樣避免了無條件退貨衍生的問題。
最終,近期常發生被「盜用」社群名人或名店的名義,來販賣次級品的一頁式網站,都會在有意無意跳出在社群網站中,不察還以為是真的,買到的商品跟美美的照片內容物完全不同,消費者才發現受騙。所以只要有一方貪婪,最終都有一方必須蒙受損失和痛苦,還是以正道進行交易,才是長久之道,而並非貪圖短暫的貪婪之財。